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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环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 2012-01-30     来源: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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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施行了16年之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并将于201221日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正是新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环保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尤其是环保法制化进程的迫切需要做出的适时之举,标志着新疆的环保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法制化管理阶段。

  修订后的《条例》共655条,从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新的明确规定,内容不乏亮点。

  亮点一:紧扣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

  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牛晓萍说,今年10月,在乌鲁木齐召开的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把环境保护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规划未来5年的发展蓝图时,首次把环保当做第一个问题提出,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明确了今后的工作任务。

  随着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环保工作的状况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去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后,自治区党委明确提出了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和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重要发展方针,因此适时修订《条例》很有必要。

  牛晓萍指出,修订后的《条例》,从新疆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紧扣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把党的方针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变成国家意志。除了吸纳环保优先、生态立区这一原则外,还将环境保护应当贯彻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方针写入《条例》,进一步强化充实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修订后的《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应当贯彻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方针,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全面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现有的生态为基本目标,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此外,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以保护现有生态为基本目标,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对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水源、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良好区域、风景名胜区和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禁止进行任何资源勘探和开发。也分别正式写入《条例》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

  亮点二:民生问题成为环境保护重中之重

  修订后的《条例》将民生问题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是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条例》第三章内容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共设置10条,对饮用水水源地、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噪声污染、扬尘污染、农村环境等做出具体规定,关系城乡群众居住环境。

  自治区环保厅厅长杜力洪·阿不都尔逊指出,从近年来开展厅长网上接待日和环境信访等途径接收的群众投诉案件来看,群众普遍反映、投诉最多的环境问题,多为涉及居民生活环境的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等问题。

  对此,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城市市区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城市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卫生区等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在城市市区或者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的,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不得抛掷、扬撒;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零时至8(北京时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在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两百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同时,在加强农村环保工作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将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此外,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沼气、秸秆气化等清洁能源,推行生物防治、无公害防治措施,防治化学农药污染,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地膜,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

  针对城市大气污染、机动车尾气防治等问题,《条例》还专门提出:在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推行集中供热,限制新建、扩建燃煤设施,采取措施改造已经建成的燃煤设施,调整城市能源结构,降低燃煤用量,使用清洁能源。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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