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业园区考核将兑付“以奖代补”
新批园区连续三年合格年补1500万元
按照规定,新批的园区自批准之年起连续3年内,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年给予15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正在执行“以奖代补”政策的园区,经考核评价合格后,每年给予“以奖代补”资金1000万元;2009年底前已执行江苏省“以奖代补”政策满3年的园区,自第四年起连续3年内,经年度考核评价合格的,每年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由江苏省财政拨付园区所在地财政。
《考核办法》规定,经过江苏省批准的共建工业园区列入考核范围。考核标准除基础建设、业务收入等标准外,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计划和清洁能源使用等。对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节能、环保等政策及城市建设规划的园区实行“一票否决”,考核为不合格。
江苏省政府要求,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园区,享受江苏省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对考核不合格的园区,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并暂停享受奖励政策;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园区,撤销共建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园区,经核实后,取消其享受表彰奖励及有关优惠政策资格,收回当年省财政奖补资金,并对园区属地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李莉 闫艳 高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