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 2009-12-14     来源:     【字体:

 

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销售、使用Ⅱ、Ⅲ、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以及拥有甲级非密封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审批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上除国家审批以外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各省辖市具体情况,委托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以下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审批:

1、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3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四、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使用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辐射工作单位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7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8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0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5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6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7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8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9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10   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4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5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7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许可证申领材料

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附电子版);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满足本程序第四条许可证申领条件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已有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以上材料五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

六、许可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部分单位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七、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三)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本程序第四条的规定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

(四)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五)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辐射工作单位应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许可证变更、重新申领、延续、遗失补发和注销等工作。

 

 

 

 

 

 

 

 

 

 

 

 

 

 

 

 

 

 

 

 

 

 

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审批对象

江苏省内从事核技术项目应用的法人单位。

三、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一)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除外);

2、使用Ⅰ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的除外);

3、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

4、新建、改建、扩建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二)申请领取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

2、销售Ⅰ类、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

3、使用Ⅱ类、Ⅲ类、Ⅳ类放射源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的;

4、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

5、新建、改建、扩建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三)申领许可证的辐射工作单位从事下列活动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销售、使用Ⅴ类放射源的;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

3、新建、改建、扩建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

四、审批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五、编制要求

1辐射工作单位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规模进行评价。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并要达到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编制外,还应当包括对辐射工作单位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评价的内容。

4、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导则(HJ/T10.1-1995)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5、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它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六、审批要求

1、是否满足实践正当性的原则。

2、是否满足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或其它有关专项标准中规定的公众和职业人员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

3、是否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拟建场所、设施和装备(包括放射源贮源库和放射性废物暂存间)。

4、是否配备合格的专(兼)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制定了辐射安全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监测计划。

5、是否有辐射安全培训计划,具备相应的防护知识、无职业禁忌症的辐射工作人员。

6辐射工作单位是否有从事相应辐射活动的技术能力。

7、有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设施和能力。

8、是否有符合法律要求的放射源退役方案。

七、需提交的材料

1、由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2市、县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以上(含Ⅱ类)放射源和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新建项目需有专家技术审查意见(能量不大于0.5MeV的加速器、移动式工业探伤、X射线深部治疗机和医用介入X射线装置除外

八、审批程序和期限

(一)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初步合格的给予受理,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二)审查

1、按照审批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批决定。

2、办理时限

环评报告表审查,一般项目承诺1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规定30个工作日;

环评登记表审查,一般项目承诺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按环评法规定15个工作日。

 

 

 

 

 

 

 

江苏省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办理工作程序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审批对象

江苏省内从事核技术项目应用的法人单位。

三、审批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办理程序

1、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申请材料包括: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结报告。

(3)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
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表;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
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登记卡》。
   
上述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除外)编制。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30日内组织或委托省辖市环保局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3、位于环境敏感区域且对该区域造成主要环境污染的核技术应用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环保验收公示。

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期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5、省辖市环保局应及时将受委托办结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

 

 

 

 

 

 

 

 

 

 

 

 

 

 

 

 

 

 

 

 

 

 

 

 

 

 

 

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工作程序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1、放射性同位素在江苏省范围内转移的单位;

2、放射性同位素出(入)江苏省作业的单位;

3、江苏省废旧放射源处理的单位。

三、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一)放射性同位素临时进入江苏省作业,作业单位于活动实施前10日需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2、备案表(见附件一);

3、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性同位素移出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在放射性同位素转移活动结束后20日内,作业单位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备案回执;

2、备案注销表(见附件二);

3、放射性运输货包证明材料;

4、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放射性同位素移出活动结束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二)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出省作业,需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格式见附件四),放射性同位素离开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并出具放射性运输货包证明。

在放射性同位素转移活动结束后20日内,还应书面告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格式见附件五)。

(三)放射性同位素省内转移的备案及注销参照省外转移。

(四)废旧放射源的处理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合同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使用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废弃放射源返回原生产单位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评估报告。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者送交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提交以下材料向省(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备案表(见附件一);

2、废旧放射源回收单位证明回收的文件。

江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是目前我省唯一的放射性废源(物)集中贮存单位。

四、办理时限

正式受理后十个工作日给予回执,见附件三。

 

 

 

 

 

 

 

江苏省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规范

 

一、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辐射安全监督工作。

三、监督要求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γ辐照、γ探伤、放射治疗等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它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每个辐射工作场所每年至少一次的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对于γ辐照装置工作场所、γ探伤作业单位每年至少两次以上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内容

(一)辐射安全监督的基本要求

1、凡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只限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上述活动。如工作范围需要变更时,必须事先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如终止辐射工作时,必须提前持证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借用、调拨密封型放射源必须在原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密封源的持有状况必须与许可内容相符合。

2、环境保护有关手续的履行情况,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等。

3、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操作的人员实行就业前、后的辐射安全知识和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

4、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作场所、个人和.场外剂量监测,建立健全剂量管理档案。

6、辐射工作单位要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放射性单位基础档案。如放射性同位素操作规程,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制度;辐射防护设施定期检修制度;辐射工作场所和个人剂量的监测制度等,并经常进行检查,组织落实。

7、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备有应急措施。防止放射源的丢失、误照等事故的发生。

8、辐射工作单位要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就业前和就业后的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档案。

9、辐射工作单位在辐射工作场所人口的醒目的位置上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10、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应有历年来放射源的转让审批文件。

11、具有检测资质单位的辐射安全环境监测报告。

(二)对于不同的放射性工作场所,辐射安全监督还包括以下内容

1、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生产、销售的监督

(1)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生产、销售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许可手续。不得向无环保部门核准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密封源。

(2)要求生产、销售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源的保管、销售登记和质量检查制度。应将生产、销售情况(包括数量、购货单位等)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生产销售单位在其使用说明书中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求密封源的说明。

(4)密封源(含放射源装置)生产销售单位要求密封源的密封性能良好,表面无放射性沾污,包壳无泄漏,包壳与源不起任何化学作用,对环境无污染。具体要求:密封源出厂时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上应明确标明放射性核素的化学符号和质量数;源批号(或序号)、生产时间与活度,以及放射源的编码;源的检验证明,应有正式名称、型号、编号或批号;等效活度或输出量率;表面沾染与泄漏检验方法和结果;生产单位证明、签发人等。

2、密封源安装、换源和维修的监督

(1)对从事密封源安装或装源、换源和检修的人员,要求除应熟悉有关技术和熟练操作技能外,还应接受防护知识的培训,体检合格。

(2)对成套供应的仪表和装源、换源设备,如本身对安全防护已有周密考虑,可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安装、装源或换源,否则应增加放射防护措施,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3、小型密封源使用的监督

(1)应经常检查放射源安装的牢固性和活动部件的可靠性,对由于灰尘、磨损、腐蚀、老化、疲劳、照射损伤或其他原因,可能使操作失灵,造成卡源或掉源者,应及时维修。

(2)操作密封源应根据其类型和活度,使用相应的工具和屏蔽设施。

(3)密封源更换容器时,应有专业防护人员负责现场操作剂量监测,并由环保部门现场监督。

(4)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含密封源设备防护性能及安全设施的检验,如发现污染或泄漏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措施,详细记录检验结果,妥善保管归档。

(5)工作场所的工作指示信号,门机的安全联锁装置的有效性。

4、辐照工作场所的监督

(1)辐照装置的辐射防护安全联锁应遵循冗余性(多重性)、多样性、独立性的原则。对于重要的其失效可能产生人身危害的安全措施须有足够的冗余,如辐照室入口的管制,至少应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安全对策及相应独立的硬件设备。

(2)辐照装置应用单位应制定安全联锁、辐照装置及元器件运行功能的检查、检测程序和方法,并有规范化的详细记录。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日、月、年检查及定期进行全面检修。并做详细记录。这些记录应保存至装置退役后。

(3)辐照装置的安全联锁系统及其它安全设施变动时,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解除任一安全联锁。

(4)按有关规定,对贮源井水进行污染监测在正常运行时,每年至少一次贮源井水污染监测。在装源前,对放射源应进行泄漏检测,并对装源容器进行表面剂量率监测和污染情况监测。在新装源前后还应对井水进行钴-6Oγ放射性比活度的测量。贮源井水中所含放射性污染物的活度应控制在10Bq/L以下。

5、贮存密封源的监督

(1)根据密封源类型、数量及总活度,应分别设计安全可靠的贮源室、贮源柜、贮源箱等相应的专用贮源设备。

(2)贮源室必须具有屏蔽防护措施,使非放射工作人员可能到达的任何位置上的剂量小于国家标准。

(3)贮源室以及贮源柜、箱等均应有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与防盗等安全设施。

(4)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放射源的进出应及时登记,保管人和借(还)人签名,并应定期清点,做到源与帐相符。

(5)在工作场所或野外使用放射源时,要有专人24小时负责看管,工作结束后立即收回,并存放在有防盗措施的临时贮存柜内。

(6)放射源应有专人保管,暂时不用的放射源应及时放入源库。对长期不用的密封源,按有关规定退回原生产厂家或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6、密封源运输的监督

(1)对所运输放射源制定可行的运输方案。

(2)对所运输放射源的容器和包装的检验;放射源辐射水平的监测。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持《放射性物质运输检测证明书》。

(3)放射源的运输,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放射源接受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的放射源接收证明。

7、非密封型放射源的监督

(1)对生产、销售非密封型放射源工作单位的监督内容基本与密封型放射源相同,但应更加重视对产品的包装。销售单位必须保证包装质量,由于包装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事故,应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生产、销售单位不得向无环保部门核准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非密封型放射源,也不得超越许可范围销售。

(2)生产、销售非密封型放射源的单位要建立健全产品的保管、销售登记和检查制度。

(3)转让、调拨和借用非密封型放射源,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4)放射工作单位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等效年用量和所用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许可证所规定的使用量。

(5)放射工作单位必须严格做好非密封源保管、领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做到帐源相符。

(6)放射工作单位应按《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要求,根据单位类别和工作场所级别设置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完善的防护措施。

(7)操作放射性物质时,为避免面部和眼睛受照射,应使用有机玻璃防护罩,戴普通玻璃或有机玻璃眼镜。

(8)使用γ放射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使用铅或铁等材料制作的固定式或移动式防护屏。

(9)使用非密封源的单位必须建立专用贮存室,所有非密封源必须在专用贮存容器内加锁分类贮存,容器必须标有编号、核素名称和活度。

(10)非密封源的贮存室,必须建立健全放射源贮存、保管和领用制度,严格供应登记和检查验证手续。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贮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8、射线装置工作场所的监督

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的检查,可以参照同种用途的放射源工作场所的要求进行。

五、结论与处理

辐射安全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后,应依照国家颁布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对所检查的放射性工作场所进行综合评价。制作辐射安全现场检查笔录(格式见附件),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制作辐射安全监督意见书(格式见附件),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辐射安全监督人员,及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整理归档。

 

 

 

 

 

 

 

 

 

γ辐照装置营运单位的安全检查提纲

1、是否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是否履行环境评价手续                                                

3、是否进行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4、是否有放射安全管理组织                                              

5、是否有可操作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6、是否建立放射源的台帐                                                

7、是否有专人负责辐射安全工作                                     

8、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9、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10、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体检 

11、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防护知识培训                  

12、放射工作人员是否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                         

13、贮源井水是否定期检测                                                     

14、贮源井水的排放是否履行有关手续                                 

15、是否建立定期防护监测制度                                              

16、是否建立辐照室安全装置的检查制度且有记录             

17、是否制定运行记录制度且有记录                                      

18、是否有退役放射源的回收协议                                          

19、控制台与门是否公用一把钥匙                                           

20、便携式报警仪是否与辐照室门开、关连锁

21、辐照室门口是否有检验源                                                    

22、是否安装完好的固定式报警仪,且与控制台连锁            

23、辐照室的门开关是否与源升降连锁                                    

24、迷道内至少有3道以上独立的、有效的防误入措施       

25、通风设施是否与源升降连锁                                                

26、辐照室内是否有有效的紧急止动装置                                

27、辐照室内是否有有效的防人逗留检查按纽                       

28、控制台上是否有有效的紧急止动按纽                               

29、货物进出口是否有防人误入装置                                       

30、辐照室屋顶是否有屏蔽塞连锁装置                                     

31、辐照室是否有断电保护装置                                                 

32、辐照室内是否有烟雾报警装置                                          

33、是否有紧急迫降装置                                                            

34、贮源井水水位是否报警装置                                                 

35、是否经过有资质单位的检测

 

 

 

放射治疗工作场所辐射安全检查提纲

1

是否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

是否履行环境评价手续  

    

3

是否进行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4

是否有放射安全管理组织 

    

5

是否有可操作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6

是否建立放射源的台帐    

    

7

是否有专人负责辐射安全工作 

    

8

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9

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10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体检 

    

11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防护知识培训

    

12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 

    

13

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处是否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14

辐射工作场所没有是否有工作指示等

    

15

是否经过有资质单位的检测        

    

16

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

    

17

是否有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18

门源联锁装置是否有效

    

19

对讲装置是否有效

    

20

闭路监视系统是否有效

    

21

放射源的转让审批证件是否齐全

    

22

是否配备个人剂量报警仪器

    

 

 

 

 

 


 

 

小型密封源工作场所辐射安全检查提纲

1

是否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

是否履行环境评价手续  

    

3

是否进行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4

是否有放射安全管理组织 

    

5

是否有可操作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6

是否建立放射源的台帐    

    

7

是否有专人负责辐射安全工作 

    

8

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9

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10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体检 

    

11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防护知识培训

    

12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 

    

13

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处是否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14

放射源安装是否牢固

    

15

是否经过有资质单位的检测        

    

16

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

    

17

是否有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18

放射源使用是否有登记

    

19

是否个人剂量报警仪器

    

20

使用放射源是否测量记录

    

21

是否有专门的贮存库

    

22

每次使用后是否检测

    

23

放射源的转让审批证件是否齐全

    

 

 

 

 

 

 

 

开放型工作场所辐射安全检查提纲

1

是否持有有效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2

是否履行环境评价手续  

    

3

是否进行履行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4

是否有放射安全管理组织 

    

5

是否有可操作的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6

是否建立放射源的台帐    

    

7

是否有专人负责辐射安全工作 

    

8

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9

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档案 

    

10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体检 

    

11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防护知识培训

    

12

放射工作人员是否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 

    

13

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处是否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14

是否有专用的下水道

    

15

是否经过有资质单位的检测        

    

16

是否有安全操作规程

    

17

是否有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18

是否有废弃物贮存室

    

19

是否有通风柜

    

20

是否有购买放射源记录

    

21

是否有使用放射源记录

    

22

放射源的转让审批证件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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