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为加强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切实做好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我市将从2010年10月1日起提高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
市环保局将按照要求与市价格、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同时,将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
(吴亚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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