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环境保护审批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 2009-12-18     来源:     【字体:

一、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环境保护审批需要哪些审批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线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环境保护审批需要哪些需申报的材料?

答: 1、有相应环评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建设单位自行填写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五份,报告书或报告表还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生产项目的环保审批、验收材料。

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环境保护审批需要哪些时限依据及承诺?

答:1.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工作程序》,15个工作日

2. 承诺:3个工作日,需现场勘查的7个工作日

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环境保护审批需要哪些收费依据及标准?

答: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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