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进口办事指南
固体废物进口许可服务指南
填写单位:江阴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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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固体废物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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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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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申报的材料 |
限制进口类废物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企业(包括上年度未申请企业) 1、《江苏省进口废物申请表》一式四份;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一式二份; 3、《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一式四份; 4、废物利用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三同时”验收材料、排污申报登记表(若老企业无环评则需要提供排污申报材料); 5、废物利用单位的有效的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同时校验副本原件); 6、废物进口单位(收货人)的有效的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7、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8、为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废物的,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必须是进口单位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中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并提交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利用单位和代理进口单位公章); 9、申请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详见“申请书填写说明”); 10、申请加工贸易的需提交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或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11、利用单位提交本年度相应水(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废水接管或集中供热合同(证明)、废渣处置合同(复印件); 12、《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表》一份(经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后由环保部门出具); 13、其他相关材料
(二)上年度、本年度连续申请企业 1、《江苏省进口废物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上年度进口废物利用情况总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进口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口计划等);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一式二份 4、《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一式四份(所在地县级、市级环保局签署意见); 5、废物利用单位的有效的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同时交验副本原件); 6、废物进口单位(收货人)的有效的年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7、废物出口者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8、为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废物的,所代理的利用单位必须是进口单位所持《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中已登记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并提交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加盖利用单位和代理进口单位公章); 9、申请者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具体要求详见“申请书填写说明”); 10、申请加工贸易的需提交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或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11、利用单位提交本年度相应水(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废水接管或集中供热合同(证明)、废渣处置合同(复印件); 12、《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环保考核表》一份(经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后由环保部门出具); 13、上年度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流向表; 14、上年度进口批准证书第一联复印件(报关凭证的正反面); 15、利用单位若有新、改、扩建项目则需提交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三同时”验收材料、排污申报登记表; 16、利用单位备案表相关内容发生变化则应重新办理或变更《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17、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省环保厅受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连同经所在地县级、市级环保局签署意见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报送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由省厅统一上报国家审批。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发放请与省固体有害废物登记和管理中心联系。 国家对受理材料的要求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57号》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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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依据及承诺 |
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日 承诺: 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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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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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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